商铺租赁是许多经营者创业开店的第一步,也是合同纠纷高发的领域之一。在河南扬善日常接待的咨询中,商铺租赁合同问题占据了相当比例。不少租户在签约时并未仔细审查条款,等到发生纠纷才发现合同中隐藏着大量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内容。本文结合扬善律所公司法律事务部多年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的实务经验,为经营者梳理商铺租赁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帮助大家在签约前识别风险、依法。

一、什么是霸王条款,法律如何认定
霸王条款并非严谨的法律术语,其法律上的对应概念是格式条款中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若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无效。

商铺租赁合同通常由出租方或市场管理方预先拟定,承租人往往只能选择整体接受或放弃承租,缺乏逐条协商的空间,这正是格式条款的典型场景。因此,识别霸王条款的核心,就是看条款是否严重偏离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

二、商铺租赁合同中的常见霸王条款类型
第一类,单方涨租条款。部分合同约定出租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租金,承租人不得异议。这类条款剥夺了承租人对租金变动的协商权,租期内的租金标准属于合同核心内容,单方随意调整的约定明显加重承租人责任,实务中通常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第二类,押金没收条款。如约定承租人提前退租的,押金一律不予退还,或者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押金均归出租方所有。押金的功能是担保租金支付和房屋返还,若承租人已依约履行义务,出租方以概括性条款直接没收押金,属于排除承租人主要权利,该部分约定无效。
第三类,免除出租方维修义务条款。有的合同写明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现任何问题,均由承租人自行维修,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便合同作出约定,若因出租方交付的房屋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承租人经营受损,出租方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一概免责的条款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类,随意解除条款。如约定出租方因经营调整需要收回房屋的,有权提前收回,承租人应无条件搬离,却未对承租人的补偿作出任何安排。租赁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出租方单方保留随时解约的权利而不承担对等义务,明显失衡。承租人据此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包括装修投入损失、停业损失等。
第五类,装修残值归零条款。部分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人的装修无条件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对于经营性租赁,装修投入往往金额巨大,若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承租人有权主张装修损失赔偿,一概不予补偿的条款在诉讼中会被依法调整。
第六类,转租禁止加巨额违约条款。有的合同既完全禁止转租、转让,又设置远超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如擅自转让的,支付一年租金十倍的违约金。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承租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签约前后的实操建议
签约前,承租人应重点审查租金调整机制、押金退还条件、维修责任划分、解约条件与补偿、装修归属、违约金标准六项内容,对表述含糊或明显失衡的条款,务必要求修改或补充书面说明。对于出租方未作提示说明的重大免责条款,承租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履约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租金支付凭证、房屋交付状态的照片视频、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完整的证据链是主张权利的基础。遇到出租方单方涨租、断水断电、强行清场等情形,应及时咨询专业,通过发送函、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应对,切忌以拖欠租金等违约方式硬扛,以免让自己从有理方变为违约方。
四、专业法律支持的价值
商铺租赁纠纷往往涉及合同效力认定、损失计算、证据组织等专业问题,普通经营者仅凭自身经验难以妥善应对。河南扬善成立于2011年,是经国家司法部审核、河南省批准设立的普通合伙制综合性,下设公司法律事务部等十个专业法律部门,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分工,在合同审查、租赁纠纷代理、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律所长期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的常年法律顾问,曾多次获评优秀等荣誉。
扬善律所坚持依法、据理力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宗旨,为每位委托客户配备专属主办,从咨询到案件办结全程跟踪,定期案件进展,收费透明规范。无论是签约前的合同审查,还是纠纷发生后的诉讼代理,扬善都愿以专业与诚信,成为经营者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让每一位经营者在商业道路上走得更稳、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