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合同纠纷仲裁律所分享商事合同违约金调整的裁判规则

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而违约金条款则是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弥补守约方损失的重要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常常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情形,当事人往往会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调整违约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作为深耕公司法律事务领域的综合性律所,长期为各类企业提供合同审查、商事纠纷代理服务,在处理商事合同违约金调整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结合近年司法裁判案例,梳理商事合同违约金调整的通用裁判规则,供市场主体参考。

商事合同违约金的核心定义与功能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金钱或其他给付。从功能划分来看,商事合同中的违约金主要分为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两种,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违约金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同时兼具一定的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属性。

这一功能定位直接决定了违约金调整的裁判基础: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这一规则明确了违约金调整的核心逻辑,即违约金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基本匹配,既充分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违约方承担过度不合理的责任。

商事合同违约金调整的申请前提裁判规则

并非所有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申请都会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裁判机构受理调整申请首先会审查申请方是否具备提出申请的主体资格与程序要件。从近年裁判实践来看,核心规则主要集中在两点。

第一,违约金调整的申请只能由案件当事人提出,裁判机构不会依职权主动调整。也就是说,如果违约方没有主动提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调整申请,裁判机构不会主动对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这一规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民事交易领域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合法权利,裁判机构仅居中裁判,不越界干预当事人自主约定。

第二,违约方提出调整申请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需要举证证明案涉违约金存在远超实际损失的可能性,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后,举证责任才转移至守约方,由守约方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金额以及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仅口头提出违约金过高,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撑其主张,裁判机构大概率不会支持调整申请。

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核心裁判标准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是整个违约金调整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目前裁判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判断规则。

首先,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基础依据是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通常指守约方因违约行为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为履行合同已经投入的成本、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适当履行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比如转售合同的利润损失、经营收益损失等。

其次,除了实际损失之外,裁判机构还会综合考量多项相关因素:一是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合同已经大部分履行,仅存在部分违约行为,裁判机构大概率会对高额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二是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果违约方是恶意违约,比如为了更高利益故意毁约,裁判机构在调整时会对恶意违约方有所倾斜,不会大幅调低违约金,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市场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的轻微违约,裁判机构更可能支持调低违约金;三是商事主体的交易特性,商事交易中当事人本身具备更高的风险预判能力与议价能力,裁判机构对商事主体约定的违约金调整幅度通常会小于民事案件,会更加尊重当事人事先的意思自治。

实践中不少市场主体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约定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就一定会被认定为过高,必须调低。实际上,超过损失30%仅为判断违约金过高的参考标准,并非硬性的认定标准,更不是只要超过30%就必然调整。部分案件中,即便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但违约方属于恶意违约,或者守约方存在其他难以举证的隐形损失,裁判机构也可能不支持调整申请。

违约金调低后的调整幅度裁判规则

当违约金被认定为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后,裁判机构的调整幅度也遵循较为稳定的裁判规则,并非直接将违约金降到与实际损失完全一致的金额。

如果守约方能够清晰举证证明自身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裁判机构通常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前文提到的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至略高于实际损失的范围,既弥补守约方损失,也保留了违约金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属性。

如果守约方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裁判机构通常会结合合同的履行进度、违约行为的影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守约方大概率会产生的损失,依法酌定调整后的违约金金额。对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比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货款欠款案件,不少裁判案例会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定倍数,酌定调整后的违约金金额。

此外,如果合同本身存在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竞合的情况,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主张,不能同时主张,若守约方选择主张违约金后,违约方申请调整,裁判机构也会按照前述规则进行处理。

商事主体预防违约金争议的实操建议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提前在合同订立阶段做好规则设计,能够有效避免后续违约金调整争议。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建议,商事主体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明确违约行为对应的损失计算方式,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做出明确约定,一方面能够给双方当事人清晰的预期,另一方面在发生争议时,也能降低守约方的举证难度,更容易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

其次,商事主体应当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合理约定违约金金额,不要为了约束对方盲目约定极高金额的违约金,过高的违约金不仅容易引发调整争议,也可能增加自身的诉讼成本,如果自身出现违约情形,还需要承担不必要的举证成本。

最后,发生违约情形后,无论属于守约方还是违约方,都应当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梳理案件证据,按照裁判规则准备相应的举证材料,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设立十余年的综合性律所,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专业细分的服务模式,公司法律事务部专注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能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合同起草审查、商事纠纷仲裁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通过规范化的服务流程帮助企业防控商事交易法律风险,妥善解决各类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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