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女主播38万 原配追回19.5万含平台担责

丈夫打赏女主播38万 原配追回19.5万含平台担责

案件分类:网络新兴 / 直播打赏不当得利

案件关键词:直播打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不当得利、平台责任、原配维权、家事代理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黄某梅与丈夫1986年登记结婚。2024年4月原告发现丈夫通过抖音打赏、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向主播王某媛赠与款项共计382823.3元(其中抖音打赏折合37万余元,连续7个月)。丈夫已退休,打赏的是老两口全部积蓄。

争议焦点:直播打赏属于消费行为还是赠与行为,是否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平台和主播应否返还。

处理结果:吴律师与林律师(实习)共同代理原告。法院认定打赏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判令主播返还101444.64元、抖音公司返还93460.45元、红包部分由主播全额返还,两项合计返还194905.09元。

典型意义:创新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将大额直播打赏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突破直播平台"善意第三人"抗辩,迫使平台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司法实践参考。